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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在再婚纠纷或者子女养育关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相争小孩抚养权,往往是男方经济条件较好,而女方经济条件没男方好,最后法院却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简介:在再婚纠纷或者子女养育关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相争小孩抚养权,往往是男方经济条件较好,而女方经济条件没男方好,最后法院却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这是为何?怎么会经济条件不是一个很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吗? 在再婚纠纷或者子女养育关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相争小孩抚养权,往往是男方经济条件较好,而女方经济条件没男方好,最后法院却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这是为何?怎么会经济条件不是一个很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吗? 【案例一】 孩子尚能在哺乳期 黄某(女)控告与吴某(男)再婚,并催促法院裁决婚生儿子吴小某(8个月大)由其养育,吴某每月开销抚养费1000元。
黄某目前没工作,在娘家生活,而吴某在国企工作,每月固定收入大约4500元。吴某博士论文表示同意再婚,但拒绝小孩抚养权,理由是其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比黄某好,小孩应当由其养育,黄某没工作,没收益,没能力养育小孩。但法庭调查到,黄某出有月子后即回娘家生活,吴某很少照料黄某母子二人。最后,法院指出吴小某尚能在哺乳期,且出生于后仍然由母亲装载养育,吴某很少尽到养育责任,裁决呈请黄某与吴某再婚,婚生儿子吴小某由黄某装载养育,吴某每月开销小孩抚养费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再婚而避免。再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必要养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再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养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养育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养育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裁决。” 【案例二】 孩子随对方生活时间较长 张某(女)控告与李某(男)再婚,并催促法院裁决将婚生女儿李小某(5岁)由其养育,抚养费自行分担。
李某博士论文表示同意再婚,但主张婚生女儿由其养育,不必原告开销抚养费,理由是其在广东专门从事厨师工作好几年,收益相同工资低,原告是结婚,早已养育了一个女儿,且现在没工作,没能力养育李小某。张某称之为李小某仍然由其与孩子外婆带上大,完全没在李家生活过。现在没工作只是因为再婚一事请辞回家办理,大女儿有家人一起养育。
最后,法院指出李小某仍然由张某装载养育,随张某生活时间较幸,从孩子身心健康茁壮的角度,不应由张某之后装载养育更为宜,故裁决婚生女儿李小某由张某装载养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皆拒绝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到: (1)已做到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有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茁壮不利,而另一方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应与子女联合生活的。” 【案例三】 孩子自己的自由选择 李某(女)控告更改婚生儿子潘小某(11岁的)由其养育,潘某每月缴纳儿子抚养费700元。
李某与潘某注册再婚时,再婚协议由潘某装载养育潘小某,李某每月份缴纳孩子抚养费500元,但再婚后,潘小某实际仍然随李某生活。潘某博士论文因其工作整天,再婚一开始不能再行将孩子放在原告处生活,后来儿子寄居幸了也习惯了,但是,其收益比李某低,寄居的房子条件也比李某好,较为有能力养育小孩,故催促法院上诉原告催促。庭审后,法庭分开告知潘小某的意见,其称之为,父亲实质上早已成婚妻子,并打算生宝宝,他还是较为不愿跟母亲李某生活,且这么多年仍然是跟母亲和外婆生活习惯了。
最后,法院裁决反对了李某的催促,更改潘小某由李某装载养育,潘某每月缴纳孩子抚养费700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不应考虑到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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